发布时间:2026-11-02 21:00源自:综合报道作者:本站编辑阅读()
日前,广州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五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广州市租赁房屋居民生活用水用电费用代收管理规定》,待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这一共11条的地方性法规,直指城中村租赁市场中长期存在的加收、变相加收水电费问题,以立法方式破解出租屋水电费收取乱象。
《规定》要求水电费用按价按量收取:单价区分执行合表价格和阶梯价格两种方式,执行合表水电价格的按政府制定价格计算,执行阶梯价格的按供水供电企业缴费明细所载当期平均价格计算;水电使用数量则区分"一表一户""一表多户有分表""一表多户无分表"三种情形,分别按缴费明细、分表量值或合同约定方式计算。
《规定》明确了8种属于加收水电费用的情形,包括向承租人收取的单价高于应交单价、超过使用数量收费、使用不合格分表致量值虚高、收取总额高于实际交纳金额、将共用部位分摊费用计入专有部分费用、将其他费用计入水电费、以水电用量为基数计收管理费服务费等,并规定加收或变相加收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费用,可以并处违法加收费用五倍以下罚款。
同时,《规定》要求代收费人在当期收费前向承租人出示供水供电企业出具的缴费明细,"多户一表"的还需出示各承租人当期用量和应交费用,涉及分摊的须出示费用分摊清单。承租人也可凭房屋租赁合同等材料,向供水供电企业查询该租赁房屋的缴费明细。
为确保法规切合实际,市人大经济委和法制委此前深入白云、天河等区城中村实地调研,并委托全市11个区人大常委会召开基层征求意见座谈会,逐条研究承租人、出租人双方诉求。针对出租人反映的承租人恶意拒付问题,法规增加了"实际发生的承租人专有部分水电费用以及经专门约定并单列收取的分摊费用,承租人应当支付"的规定,兼顾租赁双方合法权益。2026年8月,法规草案曾全文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收集到的建议在修改完善中被充分吸纳。
(综合来源: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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