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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检失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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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刑法》第412条第2款的规定,商检失职罪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  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致使不合格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商品出入境,严重危害生命健康的;
    2、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3、造成公共财产、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4、未经检验,出具合格检验结果,致使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等进入境内的;
    5、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引起国际经济贸易纠纷,严重影响国家对外经贸关系,或者严重损害国家声誉的;
    6、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处罚:
    根据《刑法》第412条第2款的规定,犯商检失职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具体案例:
    涉案人员:某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员粱某
    案情介绍:2004年9月,某贸易公司在收到A国某公司发来的皮包2000件后发现该批皮包为仿制品,与合同要求严重不符,决定退货并申请索赔。该贸易公司遂将样品送至检验检疫局检验,但负责检验的梁某严重不负责任,在样品瑕疵非常明显的情况下仍将不合格产品检验为合格产品,导致该公司延误索赔期,使该企业遭受经济损失89万元。
    涉及罪名:商检失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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