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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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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刑法》第399条第3款的规定,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l0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5、其他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处罚:
    根据《刑法》第399条第3款的规定,犯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第399条第4款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同时构成受贿罪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具体案例:
    涉案人员: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员肖某
    案情介绍:肖某在执行一宗民事案件过程中,明知作为执行标的之一的某栋房产已被银行抵押,银行也已经对该房产提出了权利主张。但他为徇私情,决定将该房产拍卖,并将全部拍卖价款共200多万元交付给该民事案件的执行申请人。该申请人取得价款后即潜逃出境,致使银行遭受巨额经济损失。
    涉及罪名: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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