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399条第2款的规定,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枉法裁判,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枉法裁判,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l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枉法裁判,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4、伪造、变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
5、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
6、徇私情、私利,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证据予以采信,或者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或者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
根据《刑法》第399条第2款的规定,犯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第399条第4款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同时构成受贿罪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具体案例:
涉案人员: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审判员张某
案情介绍:
2006年1月至5月,张某在审理标的为100万元的该市某银行诉某建筑公司、某实业公司贷款案期间,接受原告诉讼代理人韩某的请托,明知本案第二被告某实业公司是在受欺诈情况下所作的担保,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却置该实业公司提出的异议于不顾,故意隐匿事实真相,枉法判决该实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致使该企业遭受直接经济损失70万元。
涉及罪名: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