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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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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刑法》第398条的规定,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或者遗失国家秘密载体,致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
    ■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1项(件)以上的;
    2、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3项(件)以上的;
    3、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4项(件)以上的;
    4、违反保密规定,将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系统与互联网相连接,泄露国家秘密的;
    5、泄露国家秘密或者遗失国家秘密载体,隐瞒不报、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
    根据《刑法》第398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具体案例:
    涉案人员:某市城市规划局办公室主任郑某
    案情介绍:2006年1月,郑某负责该市国际机场建造的招标项目。郑某由于工作疏忽,将招标的保密文件夹放在与该市某企业签署的合同书中,在与企业洽谈中被该企业领导苏某拍摄,并予以传播,以致招标项目不能顺利进行,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后经查实,郑某泄漏的招标文件中有6项被确定为国家秘密级。
    涉及罪名: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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