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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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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刑法》第403条的规定,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是指工商行政管理、证券管理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工  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以及上级部门、当地政府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行为。
    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2、工商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违法予以批准、登记,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3、金融证券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违法予以批准,严重损害公众利益,或者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的;
    4、工商管理部门、金融证券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违法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犯罪行为得逞的;
    5、上级部门、当地政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或者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6、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处罚:
    根据《刑法》第403条的规定,犯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具体案例:
    涉案人员:某市工商局副局长章某
    案情介绍:
    2005年11月,章某的朋友周某要求章某帮忙为其办理企业营业执照。章某碍于朋友情面,违反有关规定,在周某
    手续不全、不具备发证条件的情况下,制作虚假报告,非法批准周某办理营业执照的申请。周某利用此营业执照设
    立了“某市海运物流有限公司”,并以该公司的名义诈骗了他人货款320万元。
    涉及罪名:  滥用管理公司职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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