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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举报 实事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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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民在行使举报权利时应知情据实举报。1、不得捏造或者故意捏造事实、制造伪证、利用举报诬告陷害他人;2、举报时应当如实提供所掌握的证据线索,既不能扩大,也不要缩小,不能随意拼凑、推算、推理;3、不能扣帽子,言之无物;4、应当说明被举报人的姓名、单位、职务及犯罪事实,并尽可能提供查证的线索。
    ●若不知情举报,则可能出现三种情况:错告、举报失实、诬告。错告和举报失实与诬告有着原则区别:错告或举报失实,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虚构事实的故意,错告只是因为认识上的问题造成错误举报,举报失实只是因对情况了解不确实而作的不符合实际的举报。诬告是指捏造事实,向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作虚假告发,意图使被举报人受到刑事追究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以刑罚。
    ●据实举报作为一项义务,也是一种负责任的精神。据实举报可以使检察机关掌握更确实的举报线索,及时有效地发现犯罪,减少不必要的时间、人力和其他资源浪费。因此,据实举报无论对举报人、被举报人和检察机关来说,都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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