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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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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刑法》第404条的规定,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是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l、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2、上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指使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不满l0万元,但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4、其他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处罚:
    根据《刑法》第404条的规定,犯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具体案例:
    涉案人员:某区国税分局稽查科科长高某
    案情介绍:高某在对该区畜产粮油储运公司进行增值税专项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偷逃增值税18万元。高某在收受该公司的贿赂后,徇私舞弊,私自压下该公司的偷税行为未作处罚,使国家税款流失18万元。
    涉及罪名:徇私舞弊不征税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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