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401条的规定,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
▲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刑罚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违法报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2、审判人员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徇私舞弊,违法裁定减刑、假释或者违法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
3、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徇私舞弊,违法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
4、不具有报请、裁定、决定或者批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权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伪造有关材料,导致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被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5、其他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处罚:
根据《刑法》第401条的规定,犯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具体案例:
涉案人员:某监狱某监区区长周某、物资管理科保管员李某
案情介绍:2006年6月,李某收受了在该监狱服刑的王某现金2万元后,分给周某1万元,二人共谋为王某办理假释手续。周某在明知王某有私藏现金的行为不符合假释条件的情况下,积极为王某讲情,并在填写假释呈批表时故意隐瞒王某私藏现金的行为,导致王某顺利被裁定假释。王某被假释后又犯抢劫杀人罪,造成2死2伤的严重后果。
涉及罪名:徇私舞弊假释罪 受贿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