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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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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刑法》第247条的规定,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口供的;
    2、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逼取口供,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的;
    3、刑讯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刑讯逼供,情节严重,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刑讯逼供,造成错案的;
    6、刑讯逼供3人次以上的;
    7、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8、其他刑讯逼供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处罚:
    根据《刑法》第247条的规定,犯刑讯逼供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234条、第232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
    ▲具体案例:
    涉案人员:某派出所所长钱某
    案情介绍:张某在该派出所辖区某小区内盗窃摩托车时被当场抓获。钱某在对其进行审讯时,指令下属将张某扒光衣服拷于窗户之上,并用蘸水的绳子抽打张某,张某无法承受,便违心承认近期所发生的摩托车被盗案都是其所为。后经查证。上述盗案并非张某所为。
    涉及罪名:刑讯逼供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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