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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增城市出租屋及流动人员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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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市人民政府文件

增府〔2004〕13号


印发增城市出租屋及流动人员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增城市出租屋租赁管理实施细则》、《增城市出租屋及流动人口治安管理实施细则》、《增城市出租屋及租住人员规费财务收支管理实施细则》、《增城市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实施细则》、《增城市出租屋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实施细则》、《增城市出租屋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等6份出租屋及流动人员管理规定业经第十二届37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 O四年十一月十六日

 

 

 

 

增城市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保障流动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员在本市劳动就业,适用本细则。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流动人员,依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流动人员,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本市劳动就业的人员。

第四条  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的主管部门,公安、计划生育、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下列权限,负责实施流动人员就业管理:

(一)本市工商行政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按属地管理原则,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员,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二)中央、部队驻增城和省直属用人单位、广州以及省级以上工商行政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员,按《条例》规定执行。

(三)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和业务指导下的镇街劳动管理所(以下统称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的各项具体业务。

 

第二章  招用与就业

 

第六条  流动人员到本市就业,必须提供以下有效证件:

(一)本人身份证;

(二)本人户口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签发的就业登记卡;

(三)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查验合格的计划生育证明;

(四)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暂住证明。

以上有效证件,用人单位要复印备案留存至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止。

第七条  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员,应当在向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领广东省流动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文本可使用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参考文本,也可由用人单位自行制定,但必须具备《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条款。

劳动合同一经签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各持一份保管。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员,必须在向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领就业证前,依法为流动人员办理社会保险。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员时,应当依照《广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按比例招用本市残疾人员或缴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条  用人单位必须在录用流动人员30日内,按本细则第五条规定到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为流动人员申领就业证。在申领就业证时,须提供以下资料,资料不全的,不予办理:

(一)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本细则第六条所规定的有效证件复印件;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

     (四)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的社会保险花名册。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按照《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员实行录用备案制度。

(一)用人单位应当在《条例》规定的时间内,按本细则第五条规定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招用的流动人员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办理录用备案手续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1.增城市招用流动人员录用备案申报表;

2.招用流动人员的花名册和就业证;

3.本细则第九条规定的、市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证件。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查验,确认符合上款要求的,应及时为用人单位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为招用的流动人员发放《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以下简称《劳动手册》)。

用人单位备齐本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有效证件和资料,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当一次性为用人单位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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