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增城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增城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从1996年1月1日起,在规定范围内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范围是:荔城街、增江街城区各居民委员会管理的范围内。城丰村、夏街村、西山村斋路自然村、罗岗石角新村、广汕公路雁塔大桥西至三联路口、荔城大道的范围内。 对违反“规定”非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公安机关依法没收烟花爆竹,并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对违反规定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分别作出以下处罚: (一)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批准人,视情节轻重,分别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燃放烟花爆竹的个人,视情节轻重,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将烟花爆竹运入本市的,除没收烟花爆竹外,并对货主或承运者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因违反“规定”造成火灾事故、人员伤亡的,公安机关将依法对责任人或行为人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任何人可以劝阻,如劝阻无效,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举报电话:110。
增城市公安局 2006年1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