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社会保障制度工作改革总体方案,编制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地方性劳动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制订基本标准、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制订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服务咨询机构的管理规则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办法,行使劳动和社会保障的监督检查职权。 三、综合管理劳动就业工作,拟订促进就业的措施,规划、管理劳动力市场,组织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制订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规则;制订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的措施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劳动预备制度;制订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具体实施办法;执行职业技能鉴定政策和措施;制订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培训的规划及政策并组织实施;综合管理各类技工学校、技能培训机构、考核鉴定机构和就业训练中心;制订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表彰和竞赛的规划及措施。 五、负责劳动关系的调整协调工作,拟订劳动调整、协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管理制度;拟订劳动争议处理和劳动仲裁规范规则并组织实施;拟订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及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含异地招工、农转非招工);负责企业用工的宏观管理。 六、拟订企业工资知道线和最低工资标准;拟订企业工资收入调节和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的政策;审核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和国有独资企业的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 七、负责公费医疗的管理及公费医疗制度的改革;负责工伤确认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组织建立退休职工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指导工伤康复工作的开展。 八、拟订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运营的实施办法;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制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基金运营机构的资格认定标准并组织实施;制订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九、拟订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拟订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并对补充医疗保险承办机构的资格进行认定、审查。 十、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障的统计和信息工作,组织建设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网络,定期或不定期发布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的统计信息和发展预测报告。 十一、指导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业务工作。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及上级劳动社会保障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增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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