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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 增城市慈善会(英文:Zengcheng Charity Association,缩写:ZCCA)。
第二条 本会性质:由社会各界热心于慈善事业的单位、社会团体和人士志愿组成,经有关部门核准注册登记,发动和接受国内外组织及个人自愿向慈善事业捐赠,并进行管理和运用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市性社会慈善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组织和团结社会各界力量、联系海内外慈善组织和知名人士,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见难相助的优良美德,开展多种形式的救助工作,使老有所养、幼有所托、残有所靠、困有所帮、贫有所扶,促进社会稳定,体现人类社会文明进步和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增城市民政局和增城市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业务指导及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增城市荔乡路民生街1号增城市民政局。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发动和组织举办赈灾、扶贫、济困、安老、帮残、恤孤、赠医、施药、救死扶伤等各项筹集慈善资金和物资的活动;
(二)接受国内外及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等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三)协助政府、民间发展各项慈善事业;
(四)兴办各种慈善服务机构;
(五)开展国内外及港、澳、台地区慈善交流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会员资格:
(一)本会的会员设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二)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凡热心慈善事业并对慈善事业有贡献的企事业单位、私营企业、有关团体和慈善机构,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加入本会的均可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批准,可成为团体会员。
(2)凡热心慈善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加入本会的本人可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批准,可成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权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四)优先取得本会出版的书刊、资料;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四)按年度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经教育还不改正的,本会有权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推举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二)制定工作计划和财务决算;
(三)增补更换理事会成员;
(四)审查通过本会工作计划和财务收支报告;
(五)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的聘任;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条 理事会设常务理事。常务理事在理事中选举产生,行使理事会休会期间的权利。常务理事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会长决定可随时召开。常务理事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二名,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二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常务副会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四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召集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
(二)协助会长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副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办理秘书长交办的具体事务;
(二)处理本会秘书办公室的一切内务。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若干名,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五年,可连聘、连任。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章 资金立项、管理、使用及审批原则
第二十九条 经费设立项目:
(一)助学资金。该项资金用于资助有特殊困难的家庭的子女上学费用;
(二)自然灾害救助资金。该项资金用于资助因遇自然灾害而导致特困的家庭解决衣食、重建家园、恢复生产;
(三)危难医疗救助资金。该项资金用于资助因重大交通事故或身患绝症以及其它意外事故而导致家庭经济陷入困境的家庭(包括外地到增城辖属区域内办有暂住证、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在本辖区内居住满二年、工作满一年的外藉劳工)。
向慈善会捐款的团体或个人,可自愿选择捐赠项目,除指定捐赠项目外,其它捐赠款及政府资助和慈善会其他合法收益,理事会根据实际需要列入其中的某个项目。
第三十条 经费来源:
(一)国内外及港、澳、台地区组织和人士的捐赠;
(二)政府部门的资助;
(三)举办各项慈善服务事业的收益;
(四)利息;
(五)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个人会员年费10元,单位会员年费2000元;
(六)其他合法收益。
第三十一条 资金使用:
(一)本会宗旨规定的各项慈善活动和事业支出;
(二)用于社会救灾、救济;
(三)本会的办公费用和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等。
(四)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开支。
第三十二条 资金管理:
(一)本会设立资金专户,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和侵占;
(二)聘请审计部门的会计师,对慈善款的使用进行稽核;
(三)定期向社会公布资金使用情况,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财会人员:
(一)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会计人员按国家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并向大会公布。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增城市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核准,经增城市民政局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增城市民政局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增城市民政局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会经增城市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增城市民政局和增城市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增城市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核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