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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市慈善会是面向全市困难群众实施慈善救助的常设机构,为了规范慈善金的管理和使用,切实做好慈善救助工作,用好每一分慈善金,真正发挥为民解困,为民排忧作用,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慈善救助的对象、范围
(一)本市户籍有特殊困难的散居孤寡老人、孤儿;
(二)本市户籍已列入最低生活保障线范围的有特殊困难的家庭;
(三)本市户籍有特殊困难的低收入家庭;
(四)本市户籍患有重大疾病或长期患慢性病和患重症疾病的儿童而造成家庭特殊困难的人员;
(五)本市户籍因天灾人祸或突发事件造成生活极度困难的人员;
(六)在本市居住满二年、工作满一年(凭“暂住证”、劳动合同书或社保帐单和用人单位证明),患危急重伤病或因意外事故遭受重大伤害得不到赔偿,需紧急治疗或抢救而本人及家庭确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的非增城市户籍人员;
(七)其他符合慈善资助的对象。
第二条 符合上述情况之一的,可向市慈善会申请救助,原则上一年只救助一次
(一)符合第一条(一)、(二)、(三)、(六)、(七)项慈善救助的对象,由市慈善会视情况给予适当救助,救助金额500-3000元。
(二)困难学生资助。有特殊困难的家庭的读书子女,慈善会视其家庭困难程度给予适当资助:小学至高中的资助500-1000元;考入全日制高等院校的,给予一次性资助1000-5000元(如已领取教育局或民政系统助学金的,慈善会不再资助)。
(三)重大疾病救助(在享受企业职工医疗保险、低保医疗救助、农村合作医疗、学生重大疾病救助后仍生活困难者可给予适当救助)。
1、广州市慈善医院规定的15种重大疾病,救助金额3000-10000元。
2、广州市残联核定的17种疾病,救助金额2000-5000元。
3、危及社会的特殊病种,救助金额5000-20000元。
(四)因天灾人祸、突发事件造成生活极度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救助金额5000-30000元。
(五)非本市户籍,但符合救助条件的人员,救助金额500-5000元。特殊情况最高为10000元。
第三条 重大疾病病种
(一)市慈善医院规定的15种重大疾病:
1、急性心肌梗塞; 2、脑中风(急性期);
3、慢性肾功能性衰竭; 4、恶性肿瘤;
5、急性坏死性胰腺炎; 6、急性重症肝炎;
7、严重脑外伤; 8、危及生命的良性脑瘤;
9、血液病; 10、重度精神病;
11、消化道出血; 12、心力衰竭;
13、呼吸衰竭; 14、严重的意外创伤;
15、经广州市慈善医院核定的重大疾病。
(二)广州市残联核定的17种较严重的慢性疾病:
1、慢性消化性溃疡; 2、慢性支气管炎;
3、支气管哮喘; 4、高血压;
5、冠心病; 6、风湿性心脏病;
7、肺源性心脏病;
8、心脏病合并严重心律失常;
9、慢性肾炎; 10、慢性肾盂肾炎;
11、甲状腺机能亢进症;
12、甲状腺功能低下;
13、糖尿病; 14、痛风;
15、帕金森氏病; 16、癫痫;
17、精神病。
(三)危及社会的特殊病种:
1、传染性非典型肺炎;
2、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
3、艾滋病。
第四条 申请救助程序
申请慈善救助的家庭或个人,由户主或当事人(特殊情况可委托代理人)向当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填报《慈善救助申请表》一式两份交给村(居)委会。符合慈善救助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劳工需要救助时,本人向现工作单位所在的镇(街)社会事务办提出书面申请,并填报《慈善救助申请表》一式两份交给社会事务办。
第五条 申请人必须提供的资料
(一)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二)本人《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或劳动部门核发的《失业人员特困证》和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四)市级以上医院的疾病证明、病历及治疗票据;
(五)家庭或个人收入情况证明(有单位的由单位出具证明,无单位的由村(居)委会出具证明);
(六)非本市户籍劳工提供"暂住证"、劳动合同书、社保帐单和现工作单位以及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出具的收入证明;
(七)本人近期小一寸免冠照片2张;
(八)本会认为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六条 救助的审批程序
(一)镇(街)审批程序。村(居)委会接收到申请人交来的《慈善救助申请表》后,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认为应给予救助的,加意见盖章后送镇(街)社会事务办(外籍劳工申请表由本人直接送事务办),社会事务办经核查同意救助的,加具意见盖章后送主管社会事务的镇(街)领导审批。社会事务办在接到申请表之日起,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二)市慈善会审批程序。各镇(街)使用完慈善会授权审批的资金额度后,仍需要审批救助的或审批的金额超出5000元上限的,须报市慈善会审批。审批程序:镇(街)社会事务办将有主管社会事务的领导加具意见的《慈善救助申请表》报市慈善会,市慈善会派员进行核查后审批,市慈善会在接到申请表之日起,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三)对因天灾人祸、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极度困难的,按照第四条程序申请,慈善会自收到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慈善救助。
第七条 救助款项支付程序
(一)对本《办法》第一条第(一)、(二)、(三)、(四)款,由市慈善会将善款划拨到救助对象户口所在的镇(街),由镇(街)支付给救助对象或直接划拨到医院学校。
(二)对本《办法》第一条第(五)款,由市慈善会通知救助对象到市慈善会领取善款或市慈善会直接将善款送到申请救助对象手中。
(三)对本《办法》第一条第(六)款,由市慈善会将善款,支付给救助对象或直接支付给医院。
第七条 本办法由增城市慈善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增城市慈善会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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