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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市义务工作者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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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增城市义务工作者协会,简称增城义工协。
    第二条  本会由增城市从事义务工作、社区服务和社会福利事业的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经政府核准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依照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组织和指导全市义务工作的开展,倡导义务服务精神,弘扬助人为乐美德,鼓励人们奉献自己的精神、才能和时间,服务弱势群体,帮助有需要人士,共同为追求美好生活、建立和谐社区和促进社会进步而行动,为我市社会服务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以及两个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增城市民政局和增城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驻所在广东省增城市民生街1号增城市社区服务中心。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统筹开发和整合优化全市义务工作资源;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统一制定义务工作的标识、标准和义务工作发展规划、管理制度;
    (二)招募、培训和表彰义务工作者;组织、推动义务工作的经验总结与推广,交流与合作,研究与开发;
    (三)负责指导、评估和协调全市范围内同类机构和本会单位会员的工作;
    (四)开展国内外及港、澳、台地区的义务工作交流与合作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凡在我市范围内依法成立的义务工作者组织,承认本会章程,并提出入会申请,经本会秘书处审查通过,即可成为本会单位成员。凡在我市范围内工作、学习、生活的公民,承认本会章程,并提出入会申请,经本会秘书处审查通过,即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和自觉执行增城市义务工作者协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增城市义务工作者协会;
    (三)自愿奉献个人的精神、才能和时间,在不为任何物质报酬的情况下,为改进社会而提供服务;
    (四)个人会员必须年满16周岁或以上,并具有完全民事代为能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本会秘书处审查通过,登记、培训后发给会员证及义工手册。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要求本会帮助解决在义工服务活动中所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六)向本会推荐理事;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三)宣传本会的宗旨,维护本会的声誉,以实际行动扩大本会的社会影响;
    (四)向本会报告团体会务;
    (五)主动向本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须提前两个月提出书面申请,本会秘书处一个月内予以回复。会员退会需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内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会员代表大会须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增城市民政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当选为理事的团体会员,由其负责人作为代表出任,每届任期四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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