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配合我市政务公开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的推进,同时进一步增加我办工作透明度,提高服务意识,转变部门职能,现将本办的职责范围、办事内容、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公开:
一、职责范围
负责我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取等具体管理工作;执行、完成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和使用计划。
二、办事内容
1、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2、审核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转移;
3、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催建和催缴;
4、办理住房公积金的对账和查询;
5、提供住房公积金政策咨询。
三、办事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
2、《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穗房改[1998]3号)
3、《关于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问题的通知》(穗房改办[2000]2号)
四、办事条件、时限及程序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1、住房公积金缴存对象: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
2、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帐户。
3、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
(二)住房公积金的支取
1、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支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1)本市户口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
(2)非本市户口职工在本市或户口所在地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
(3)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4)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目前暂定为20%);
(5)离休、退休的;
(6)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7)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的;
(8)非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下岗职工,男年满50岁,女年满45岁的;
(10)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遣赠人可以支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2、职工申请支取住房公积金,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时间
A、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交齐款项后半年内;
B、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每半年一次,至供楼完毕;
C、 交房租的,每半年一次。
(2)支取程序
A、 符合上述第(1)-(4)款规定的职工,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单位核实并加具意见,注明个人住房公积金开户支行、账号和余额,个人凭有关证明材料到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同意后,回所在单位开支票,并到开户银行办理取款手续。
B、 符合上述第(5)-(10)款规定的职工,向所在单位申请,单位核实并回具意见后,凭有关凭有关证明材料到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同意后,回所在单位开支票,并到开户银行办理取款手续。
C、 购买房改房的职工,由房改售房单位统一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提出书面申请,集中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同意后,到开户银行办理取款。
3、申请支取住房公积金所需证明材料
详细请见《增城市住房公积金支取须提供的有关证明一览表》、《住房公积金支取指南》。
五、服务承诺
1、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批复;
2、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六、办事纪律
1、单位违反规定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