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中央、省、市林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组织制订全市林业发展的中长期和年度计划及“三高”林业、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指导全市植树造林、国土绿化、以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森林经营和林业基地建设。 (四)组织实施全市森林资源动态管理工作;编制和监督森林采伐限额;依法管理林地、林权并监督林地开发利用。 (五)负责本市区域内的木材流通、木材市场及木材加工业的管理,监督执行木材凭证经营及运输。 (六)负责全市林区基本建设、规划、开发项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七)负责管理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主管全市陆生野生动物和木本植物资源的保护及合理开发利益。 (八)指导森林自然保护区和森林景观、风景名胜点的规划工作。 (九)指导森林公安工作和林业执法队伍建设及木材检查站的工作。 (十)指导森林防火办工作,监督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工作。 (十一)指导各镇林业站开展业务工作。 (十二)制订全市林业科技发展规划及林业科学技术研究,新技术的开发和应用。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林业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