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办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及其产品进口、出口的单位或个人,须提交如下材料:
1、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口(或出口)申请报告。内容包括进出口商品编码、物种名称(产品需说明所含野生动植物种中名和拉丁学名)、物种(商品)来源证明、进口(或出口)国家或地区、收发货客户名称、详细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等。
2、外贸部门批准申请者经营进出口业务的文件。
3、进口、出口贸易合同或协议书。
4、如是申请进口,提供出口国濒危物种管理机构签发的允许出口证明文件或再出口证明文件或其它能够证明其出口地的证明材料;如是申请出口,提供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来源证明,报省审批。
咨询电话:020-82759980 传真:020-827390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