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价[1999]173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林业局,深圳、珠海市绿委,佛山市农委,省直属林业企事业单位: 根据(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有关经依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以及临时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和征用、占用商品林林地,其森林植被恢复费按林地改良改造和营造相应人工林的炼山、整地、挖穴、造林(含种苗)的费用以及前三年抚育管理(包括护林防火、病虫畜防治、垦复抚育等)的实际成本2至3倍缴纳的规定,我们重新制订了森林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现将新的森林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和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1、山区类型的县(市、区)每平方米3元; 2、平原、丘陵类型的县(市、区)每平方米4元。 征用、占用生态公益林林地,按森林恢复费收费标准加倍缴纳。 临时占用林地时间不超过2年(含2年)的,森林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按上述标准减半征收。 二、各市(地级以上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省上述规定的收费标准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并报省物价、财政、林业部门备案。 三、森林植被恢复费由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缴纳,由各级财政部门委托银行代收款,收入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森林植被恢复费必须专款专用于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和林地保护,不得挪作他用。具体支出计划由各级林业部门提出,报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批准后的计划核拨用款。管理和使用情况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 四、森林植被恢复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收费单位须向当地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五、本通知从1999年8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全省山区和平原、丘陵类型分类名单(略)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林业厅 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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