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旅游价格管理办法3月起施行 旅行社须明码标价并公示 | |
| 来源:增城日报 日期:08-01-18 09:34:42 点击数: | |
(记者廖思霖)记者昨日从市物价部门获悉,省物价局日前下发了《广东省物价局旅游价格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并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旅行社旅游价格应明码标价,并在经营或收费场所醒目公示。 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办法》规定,旅行社旅游价格,应当采用价目表方式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其主要内容包括:旅行社名称和类别、游览路线或项目、出行天数、住宿酒店、餐饮标准、交通方式、收费标准、自理费用等。旅行社应当在经营或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对旅游价格予以公示,同时,不得在明码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办法》还规定,“旅行社不得使用虚假、模糊使人误解的价格标示和标价内容,误导欺骗旅游者。”
市物价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价目表中的“游览路线”是指本条线路包价的城市和旅游景点,不包价的则不得列入,如列入需作特别说明;“住宿酒店”是指入住酒店的名称及星级标准,如果酒店没有获得国家评定标准的,则不得使用“准三星”酒店或“等同于、相当于三星级”等不规范用语。
“收费标准”是指具体的收费金额,如收费是“1280元”,不能用模糊性的指示,如“1280元起”;如浮动因素和线路比较复杂的,可标示最低价和最高价,如“1280元~1580元”。
该负责人表示,物价部门将会同旅游主管部门,加大旅游市场价格秩序的整治和监管力度,对不符合《办法》的,要限期进行整改和严肃查处。
市区某旅行社负责人表示,《办法》中的一些规定,比如收费标准要注明具体的收费金额等,在以前的一些文件中已有规定。目前我市大型旅行社都已实现明码标价,并对旅游价格予以公示。而此次《办法》规定公示的内容更多、更具体,有利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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