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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答复调查通知书是解决产权问题的捷径

来源:增城日报 日期:08年06日25日 点击数:
    (记者 廖思霖)记者日前获悉,我市的部分食品加工企业,经常收到省内、外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调查通知书,问题是针对我市的食品企业印刷在产品包装袋上的文字提出各种质疑并将处以罚款。市知识产权局提醒,企业一旦收到有关知识产权调查通知书,或出现知识产权侵权倾向的,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咨询并寻求解决。
    据了解,省内、外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调查通知书,主要是针对我市的食品企业印刷在产品包装袋上的文字提出各种质疑并将处以罚款。有些企业收到调查通知书后不以为然,结果是被定案后损失惨重。也有些企业收到调查通知书后,主动向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或专家咨询,依法及时答复调查通知书提出的质疑,不仅顺利解决问题,而且企业也学到了许多知识产权保护的知识。
    针对“调查通知书”问题,记者专访了广东省知识产权研究会理事隋乐城,他举例分析说,日前我市某食品企业收到外省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调查通知书,认为该企业在食品包装袋印出“首创”两个字是违反了广告法第七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条规定: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二)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四)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六)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七)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八)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隋乐城专家指出,根据以上分析,我市某企业在食品包装袋上印制的全部内容都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上述的规定。因为“首创”不是绝对化广告用语。一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12月30日发布的《食品广告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食品广告不得含有“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等绝对化广告用语,明确列举出绝对化广告用语的范围。二是,“首创”在新华词典中解释为首次创造。首创没有绝对化的意思,首创可能成功,也可能是失败,首创只是告知广大消费者,本产品是国内首次创造的新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本企业投入巨额资金,购买先进的生产设备,并经过科技创新工艺配方,才国内首创出香酥双色威化饼。并且投入超过百万元的宣传经费,使新产品打开全国市场,本食品包装袋已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并被授予专利权。受专利法的保护。经过及时答辩和几次电话沟通,使该行政管理部门接受了上述的观点,和谐化解矛盾,双方都是赢家。
    另外,隋乐城专家还举了个案例:近日,我市某食品厂收到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抽样检测工作单,认为该厂某产品包装和质量都不合格。该厂感到问题非常严重,立即派工作人员到贵所了解情况,并对上述的食品包装分析研究,是冒充该厂的产品。该厂生产的产品采用自己的包装和商标,直接销售给广州的星级饭店和大型超市。上述的产品与该厂的包装和商标不相同,是假冒该厂产品的非法行为。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抽样检测的产品,是最有力的证据,证明有些不法企业违反国家的法律,该厂决定向当地法院起诉。坏事可以变成好事,纠纷可次变成信任,关键是及时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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