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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管理办法

来源:增城日报 日期:08年08日19日 点击数:
  为认真落实党管人才要求和实施人才兴市战略,切实加强我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的选拔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有效的人才管理机制,营造有利于专业技术拔尖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环境,充分发挥专业拔尖人才在我市现代化建设中的骨干作用,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选拔
  第一条 增城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以下简称拔尖人才)选拔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紧密结合增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按照条件,逐级推荐、考察和评审,宁缺勿滥。
  第二条 拔尖人才选拔工作面向全市,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工作人员,自由职业者,包括在增城的省、广州市属单位工作人员,外地受聘到增城工作两年以上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都可以参加评选。
  第三条 拔尖人才的基本条件是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爱岗敬业、团结协作精神,有较高的专业造诣,在各自领域作出显著成绩,被同行所公认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具体条件是:
  1、获得国家、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星火奖、发明奖、设计奖,或广州市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增城市一等或多项二、三等科技成果奖和科技进步奖者。
  2、被国家人事部授予“有突出贡献科学、技术、管理专家”称号;获中组部、人事部、中国科协的“中国青年科技奖”者。
  3、在国家、省、广州市、增城市重点科技攻关项目、重大建设项目和对外经济技术交往中提出具有重大价值的可行性论证、建议或解决了关键性的问题,并取得了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以及在引进、吸收、消化国内外先进技术中解决了重大技术问题,使设备或技术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并取得较好经济效益者。
  4、在医疗卫生工作中临床诊断治疗技术达到广州市先进水平,治疗效果良好,并得到广州市同行的认同;对祖国医药学有突出贡献,在广州市中医药界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者。
  5、在农业新技术、新产品的试验和推广应用中,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得到广州市内同行认可者。
  6、在经济(包括财税、金融、统计、审计、会计)、科技、教育、法律、体育、文艺、新闻、出版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工作成绩、科研成果、获奖情况等方面内容的综合评价),并在广州市同行中享有较高的声誉者。
  7、在社会科学研究方面:获得广州市优秀社会科学研究三等奖以上;能应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立场、观点和方法为我市现代化建设提供学术水平较高的专著、论文,并为市委、市政府所采纳,取得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在广州市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者。
  8、在教育、教学理论或方法上有所创新和建树,其教育、教学理论和方法在整个教育实践中具有广泛的指导意义,推广后取得较大成效,并在广州市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者。
  9、在体育项目中,培养出具有省级以上水平,获得多次省以上冠军的运动队、运动员,对我市体育事业的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并在广州市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的教练员。
  上述同一项目或集体项目获奖,只选拔项目的主要完成者。选拔对象重点是在第一线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符合上述具体条件之一者均可作为拔尖人才推荐选拔对象。
  第四条 拔尖人才的选拔对象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为男性55周岁以下,女性50周岁以下,特殊情况除外。
  第五条 拔尖人才选拔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1、确定每一轮选拔的具体条件和要求。
  2、推荐。由各镇街党(工)委和市直局以上单位党组织采取群众推荐、组织推荐、同行专家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的办法推荐,或由市科协组织各学会进行推荐。单位推荐的,所在单位要根据选拔条件对推荐人员的科研成果和有关证明材料进行验证。被推荐对象要填写《增城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呈报表》,上报主管部门。
  3评审。市科技局和市人事局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对照选拔条件,提出部门意见,报送市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委组织部)。市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科技局、市人事局、市科协等部门及各类专家、学者组成的拔尖人才评审小组,对选拔对象进行评审、筛选,提出初步名单,报市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4、公示。拔尖人才初步名单经市知识分子领导小组审定后,通过新闻媒体公布,接受全社会监督。
  5、审批。市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名单报市委、市政府批准。
  6、表彰。拔尖人才名单由市委、市政府发文公布,授予“增城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称号,颁发《荣誉证书》。
  二、管理
  第六条 拔尖人才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评一次,符合条件的可以连选连任。拔尖人才由市委组织部主管,所在市直局以上单位分管,所在单位协助管理。如果拔尖人才是市直局以上单位干部,就不设协管单位,由分管单位行使协管单位职能。
  第七条 主管单位的主要职责是,拟定选拔拔尖人才具体条件和要求,组织、指导、协调选拔工作,负责拔尖人才宏观管理,组织各类活动,实施年度考核、开展教育培训等。
  第八条 分管单位主要职责是,协助市委组织部督促、检查下属单位贯彻执行有关政策、规定,与本系统拔尖人才保持联系,及时了解和掌握他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帮助解决他们的困难和问题,协助市委组织部对本系统拔尖人才开展年度考核。
  第九条 协管单位的主要职责是,贯彻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和科技人才政策,为拔尖人才开展科研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同时积极引导、严格要求。
  第十条 拔尖人才实行三年工作目标管理制度,签订《三年工作任务书》,每年进行一次考核。
  考核主要内容:
  1、拔尖人才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以及下一年的工作思路;
  2、所在单位为拔尖人才创造良好条件和改善工作环境等情况;
  3、分管单位执行有关政策、为拔尖人才提供服务等情况。
  第十一条 在主管、分管、协管三级单位建立《增城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业务成果档案》,及时掌握拔尖人才的科研成果。
  第十二条 外地引进或调入我市工作的县(县级市)及以上级别的拔尖人才,列入我市管理范围。
  第十三条 拔尖人才的工作变动、职务调整、处分等事宜,要事先征求市委组织部意见。
  三、培养
  第十四条 关心爱护拔尖人才,在政治上充分信任,工作上放手使用,生活上关心照顾。
  第十五条 每年举办培训班,学习邓小平理论、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拔尖人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十六条 市委组织部要认真做好拔尖人才的思想政治工作,召开各种类型座谈会,听取意见和建议,及时掌握他们的工作、生活和思想情况,积极帮助解决思想问题和实际问题。
  第十七条 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拔尖人才的先进事迹和精神风貌,树立榜样,鼓励科技人才争做贡献,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风尚。
  第十八条 对拔尖人才申请科研项目、申请科研经费,进行科学研究要给予重点支持,鼓励他们多干工作,多出成果。
  第十九条 要十分重视和关心拔尖人才的身体健康,每年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在三年中组织疗养一次。
  第二十条 注意拓宽拔尖人才的视野,每年组织外出参观学习一次。
  第二十一条 建立市级领导与拔尖人才联系制度。确定结对名单,保持经常联系,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第二十二条 建立拔尖人才联谊会,定期组织活动,沟通思想,进行科技交流和技术研讨,开展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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