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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8]5号)和《增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淘汰我市落后水泥生产能力的决定》(增府[2007]15号)的规定,广州市增城仙村长利水泥厂等38家水泥生产企业(下称38家企业)属于我市淘汰关停企业,其《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已于2008年3月24日届满,已依法淘汰关停。
如果淘汰关停企业关停后继续从事水泥生产活动,即构成无证生产的违法行为,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四款之规定,广州市增城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依法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并处罚款;
依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38家企业自即日起30天内应当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增城分局办理《营业执照》注销登记,逾期作吊销营业执照处理;
依照《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已依法关停的38家水泥企业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至2007年12月31日止,增城市环境保护局依法注销这38家企业排污许可证,不再办理年审和换证等相关工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之规定,38家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之日起15天内,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特此通告。
增城市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广州市增城质量技术监督局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增城分局
增城市环境保护局
增城市国家税务局
增城市地方税务局
二00八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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